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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扶天地 〉提供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只有債權效力
永康區陳先生問:我父親在民國八十年間以前地主所提供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向原臺南縣政府申請取得建築執照後,即在該土地上興建房屋居住,我父親死亡後,該房屋辦理繼承登記為我所有。另外在前地主死亡後辦理繼承登記,該土地登記為前地主之兒子所有,在今年因前地主兒子負債,經債權人聲請拍賣該土地,經法院拍定後由林先生取得土地所有權,請問拍定人林先生可以請求我拆屋還地嗎?
答:經由法院拍定取得土地所有權的林先生,通常是依照民法規定的所有權作用排除不法侵害,重點是陳先生的父親,係由前地主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向主管機關取得建築執照並興建房屋,以後土地登記為他人所有時,該房屋是否不法侵害,現在的土地所有人可以請求拆屋還地嗎?
陳先生父親與前地主之間究竟有無物權行為或僅為債權行為,如果有物權行為並物權登記,其所取得的物權當然具有對世效力,可以對任何人主張,但是如果僅為債權行為,其債權僅得對特定人主張,對土地拍定人不得主張債權拒絕拆屋還地。
前地主所提供給陳先生父親申請建築執照所須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充其量僅為出借土地而成立土地使用借貸契約,屬於債權行為,基於債權相對性,該土地使用借貸契約僅在於出借人(前地主)與借用人(陳先生父親)間受拘束而已,該土地使用借貸契約並非成立於陳先生與林先生之間,林先生不受該土地使用借貸契約之拘束,故陳先生不得對林先生主張有使用土地的合法權源而拒絕拆屋還地。
(作者∕林瑞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