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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刪侮辱公署罪 加重侮辱公務員刑度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二十八日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刪除侮辱公署罪,但大幅加重侮辱公務員罪的刑度及罰金,若對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公然侮辱,加重可判處一年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罰金。
現行刑法第一四0條規定,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前審查時,對於是否刪除侮辱公署罪、是否提高侮辱公務員的刑度等,立委討論後未達共識,因此將條文保留,交由黨團協商。立法院院會昨日處理時,朝野無法達成共識,因此表決通過由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所提修正動議。
昨日三讀通過的條文,將刑度提高成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以下罰金。另外,意圖侮辱公務員,而損壞、除去或汙穢公共場所文告者,罰金也從三千元以下調升為六萬元以下。
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表示,將侮辱公務員的刑度提高到一年,時力黨團態度保留,因為原規定六個月以下的徒刑,已比一般公然侮辱罪高很多,一般只有拘役;修法後只要判七個月以上,就可能入監服刑,這對社會運動可能造成寒蟬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