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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吳通龍詐領助理費案 更一審由貪汙變偽造文書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台南市議員吳通龍涉詐領助理費案,台南高分院更一審將吳由原來起訴的貪汙罪名,改依偽造文書罪論處,刑度也從原審的三年十個月,減為四個月並給緩刑,要向公庫支付五萬元。吳妻的罪名和刑度也都改成和吳通龍一樣,皆緩刑,也要向公庫支付五萬元。檢察官還可以上訴。
吳通龍被控在擔任縣市合併升格後的第一屆市議員期間,浮報賴姓助理的薪資,共詐得兩萬元,一審依貪汙罪重判三年十個月,吳的趙姓妻子也被判兩年。二人不服上訴後,台南高分院以犯罪所得不多改判兩年、褫奪公權兩年,吳妻則改判十一個月、褫奪公權一年;案經再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台南高分院更一審變更起訴法條,改依偽造文書論罪,並於三十日做出宣判。
吳通龍於四年前被檢調聯手查獲以梁姓友人與林姓員工充當人頭助理,並浮報賴姓助理的薪資,向台南市議會詐得一百七十多萬元,之後雖全數繳回犯罪所得,但吳通龍夫婦仍被檢方依貪汙罪提起公訴。事後,台南地院認為吳夫婦涉嫌將一名賴姓助理的工資實給每月三萬,卻向市議會浮報每月四萬,聘用兩個月共詐得兩萬元,依貪汙罪重判吳三年十個月,褫奪公權三年;趙姓妻子為共犯判兩年,褫奪公權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