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成年年齡下修 扶養續算至20歲

善化區楊先生問:我和前妻離婚時,離婚協議書約定小孩的監護權由前妻行使,我則有探視權,另外必需每月給付小孩的扶養費至小孩成年為止。最近有朋友提醒我說民法已經修法把成年的年齡改成十八歲,請問律師,這是否表示我只要付扶養費到小孩十八歲就好呢?

答:按「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民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自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前滿十八歲而於同日未滿二十歲者,自同日起為成年。於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未滿二十歲者,於同日前依法令、行政處分、法院裁判或契約已得享有至二十歲或成年之權利或利益,自同日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得繼續享有該權利或利益至二十歲。」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之一定有明文。

我國民法將成年年齡自二十歲下修至十八歲,惟該修正條文係雖已通過,但要兩年後才開始施行,所以,如果楊先生之子女於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前就已滿二十歲,因新修法尚未施行,楊先生依現行民法規定原本仍應給付扶養費至子女年滿二十歲,不因修法而生改變。

又果楊先生之子女於新修法施行日當時已滿十八歲而尚未滿二十歲,其雖依前揭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自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為成年人,惟因楊先生已於新修法條施行前以離婚協議書約定需按月給付小孩扶養費至小孩成年為止,所以依同法條之規定,未成年人於新法施行前依法令、行政處分、法院裁判或契約(例如當事人雙方於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成立之調解、和解或合意簽立之離婚協議等)已得享有至成年之權利或利益不受影響,其仍得繼續享有該權利或利益至二十歲。

綜言之,楊先生仍應依協議負扶養義務至子女年滿二十歲止,無法減縮履行給付扶養費義務之期間。

(作者∕李合法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