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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學校聘用人員 須查有無侵犯兒少前科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五日三讀修正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規定學校聘用人員前,除查詢是否有性侵害、性騷擾等紀錄,也須查詢是否曾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相關紀錄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屬實者,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學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之一條規定,學校聘任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人員前,應查詢其有無性侵害犯罪紀錄或是否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應定期查詢。
但國民黨立委林思銘提案指出,原性別平等教育法未規範受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規定處罰者,不得擔任學校人員,恐危害學生安全;僅管教師法已將涉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案件,納入不適任教師查閱範圍,但非教師身分者不適用,因此提案修法。
三讀修正條文新增,學校聘用人員前,除查詢是否有性侵害、性騷擾等紀錄,也須查詢是否曾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