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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養地 貸款動工期限最多18個月
央行將滾動檢討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中央銀行嚴打建商養地,十三日召開「強化銀行購地貸款風險控管措施」會議,促請銀行訂定內規,落實借款人在期限內動工興建,期限以最長十八個月為原則。
先前銀行公會彙整業界意見,對於「一定期間」給出土建融最長三年內要動工,二年合理動工期加上一年展延期的建議方案,這也是銀行間普遍的做法。不過從央行提出的指導原則來看,央行認為應趨嚴辦理,展現嚴防建商養地的態度。
為促請借款人對購買土地確實依切結期限動工,避免金融機構資金流供囤地、養地,央行在去年十二月十七日調整購地貸款規範措施,新增規範借款人應切結於「一定期間」內動工興建。
央行考量避免銀行核定「一定期間」過於寬鬆,導致有違管制規定的意旨,因而邀集三十六家本國銀行及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召開會議,聽取實務作法及意見,並籲請金融機構辦理購地貸款,應將以下四大項目納入授信內規,作為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重點,央行也將列為檢查重點項目。
第一, 有關「一定期間」的認定,金融機構應審慎覈實評估借款人預計動工實際所需時間,最長以十八個月為原則。第二,於貸款契約明定,一定期間屆期尚未動工興建者,除了經承貸金融機構查證有具體明確事證屬不可歸責於借款人因素者外,應逐步按合理比例收回貸款,並採階梯式逐年加碼計息;金融機構並應確實落實執行。
第三,金融機構辦理續貸或轉貸案件,如借款人所購土地未動工興建,應審慎覈實評估貸款條件,並應對貸款年限(含原貸期間),訂定合理的上限,以避免信用資源流供囤地、養地。
第四,落實貸後追蹤管理,包括定期實地勘察、拍照追蹤建檔等,追蹤案件是否按計畫動工;如果未確實落實貸後追蹤管理,將被列為重點缺失,並移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查處。
央行指出,未來仍將持續關注不動產貸款及房市發展情形,滾動檢討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內容及執行成效,以健全銀行業務經營,並促進金融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