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公益考量 道路地不得分割

仁德區黃先生問:我與林先生共有一筆土地,持分各二分之一,該筆土地現作為道路使用,已鋪設柏油路面,並編為巷弄,我準備將分割所得土地捐贈予市政府,但是林先生不同意分割,雙方間並沒有約定不分割。請問我訴請分割共有物有理由嗎?

答: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是因為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訂有不分割的期限者,不在此限,故共有物的分割,法律上採自由分割原則,僅於法令設有禁止分割、因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契約訂有不分割的期限等限制,法院才不得判決分割。即便共有人有不分割約定,其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上述所謂因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是指共有物繼續供他物使用,且為該物的利用不可或缺,或是一權利的行使不可或缺者而言,此規定是在促進共有物的經濟效益,並避免不必要的紛爭,例如已開闢為道路或市場使用的共有土地或建築物、河川水道及行水區,因為要供公眾使用,事涉公益,都是屬於因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又所謂「不能分割」,包含原物分割與變價分割在內。

本例的土地現作為道路使用,已鋪設柏油路面,並編為巷道,應該是作為供多數人(公眾)通行使用,倘若法院准予分割,可能發生取得土地所有權者,日後廢止通路用途或阻礙通行的不必要紛爭,因此基於該土地供公眾通行使用的公益考量,法院不宜准予分割,當然也不宜准予變價分割。

(作者∕林瑞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