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夜間工作 雇主須出交通費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勞動部二十七日預告勞動基準法有關夜間工作的條文修正草案,未來不分性別,只要於晚間十時至隔日凌晨六時「夜間工作」,雇主都須增加「交通費」等;另也允許哺乳期於六個月以上、有意願夜間工作的女性勞工,自行決定是否夜間工作。

大法官去年作出八0七號釋憲文,宣告勞動基準法女性禁止夜間工作條文失效的解釋,勞動部昨日預告勞基法有關夜間工作條文修正草案,修法重點遵守大法官意見,夜間工作「不分性別」,均受相關職安法規保障。

另則是針對夜間工作者,若在沒有大眾運輸工具可供使用的前題下,雇主應負擔協助義務,協助措施在提供宿舍、交通工具外,修法增加提供「交通費」的選項。雇主在提供前,須通知工會及勞方代表,雙方可協商或提交勞資會議討論,若勞工覺得不符需要,可要求「續談」協商,雇主不可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