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仁雙屍案冤獄 判賠341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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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發生在廿二年前台南歸仁雙屍命案,兇嫌之一謝志宏曾被判九次死刑且定讞,後來檢方發現新事證聲請再審,改判謝無罪定讞,謝被關押六千多日聲請刑事補償三千四百一十七萬元。台南高分院更一審判決以每日折算五千元作為補償,悉數全給。全案還可聲請覆審。

台南歸仁雙屍命案發生於二000年六月間,郭俊偉、謝志宏兩名兇手皆判死刑確定,事後謝志宏聲請再審改判無罪,郭仍維持死刑等待執行。謝說,他被關押六千八百卅四天並聲請刑事補償每日折算五千元,但台南高分院於二0二0年十二月十五日判給謝一日折算三千五百元,共計二千三百九十一萬九千元,針對駁回的部分再聲請覆審,經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撤銷發回更審;台南高分院改以一日五千元上限折算,也就是原審所判決金額再加補償一千零廿五萬一千元,總共可獲三千四百一十七萬元補償,感謝司法還他清白並作補償。

台南高分院二0二0年底的原審判決認為謝志宏遭羈押,無法逕予歸咎警方行為有違法或不當,謝及辯護人因在訴訟上對自己有利事實主張及證據調查的聲請,包括交代行蹤稿和刑求抗辯等部分,仍有忽略且可歸責之事由,所以只給每日三千五百元。台南高分院二0二二年的更一審判決說,律師主張國家既然以最嚴厲的死刑判決謝男,就應該以最高的補償金額來補償他;加上檢察官也當庭表示,國家確實有對謝志宏犯下錯誤,建議法院給予最高額的補償,合議庭才決定給予謝一日五千元上限折算,補償謝歷時近二十年的訴訟煎熬,這段期間所受財產上的損害、精神上的痛苦。

台南高分院更一審判決後,如果謝志宏和台南高分檢皆未聲請覆審,全案就會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