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能與數位 列入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項目

行政院會十七日通過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擴大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類別,新增訂綠能設施與數位建設。(中央社)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十七日通過財政部所提「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擴大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類別,新增訂綠能設施與數位建設。同時,修法草案也增訂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及新增履約爭議調解機制。

行政院長蘇貞昌裁示,本次修法,新增納入綠能設施及數位建設類別,並增訂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之機制,優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投資環境。

財政部表示,全法共五十九條,本次修正十九條,重點分為三大方向,包括擴大公共建設類別、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機制,及建立履約爭議調解機制。

在公共建設類別,增訂增訂綠能設施、數位建設。綠能設施包括創能、節能、儲能等綠能產業全生命週期相關產業必要設施,包含能源生產及其所需基礎設施;數位建設:以數位基盤、數位創新、數位治理及數位包容四大主軸,包含5G行動通信基礎建設、偏鄉地區寬頻建設等。

於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機制方面,增訂公共建設具必要性、優先性及迫切性且較政府自辦具效益者,得由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降低投資風險,並與國際接軌。現行類似案例包括汙水下水道,海水淡化廠,長期照顧,生質能,垃圾焚化等。

另外,為改善促參案提前終止契約情形,修法也增訂履約爭議調解機制,明定調解成立、不成立要件、不同意處理方式及調解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