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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掏空金尚昌案林鴻明更二審判刑八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北一0一前董事長林鴻明被控掏空金尚昌公司,台灣高等法院二十三日更二審宣判,全案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的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等罪判刑八年,犯罪所得三億五百萬元須發還被害人。全案仍可上訴。

宏國集團副董林鴻明是原名「林三號」的金尚昌公司實際負責人,早年陸續收購家族成員所有的淡水鎮水仙段、米蘭段多筆土地。

林鴻明被控於民國八十八年間主導集團上市公司金尚昌的淡水土地,抵押給集團的中聯信託,貸得十八億五千萬元後未還錢,中聯還將土地列不良債權出售,林男並成立人頭公司啟揚公司,以「以物抵償」的非常規方式,將土地移轉給啟揚。

林還於被控於民國九十五年在公開資訊觀測站,故意隱匿啟揚與金尚昌為實質關係人一事;林另與建商合蓋淡水「藍海」豪宅謀利,總計牟取不法獲利十億餘元。

更二審判決指出,林鴻明否認犯罪,但依證人證詞及土地交易過程,足認林男以違背保護林三號公司的契約及對林三號公司、金尚昌公司不利益且不合營業常規方式,將米蘭段、水仙段土地移轉給自己及掌控的啟揚公司名下,致林三號公司、金尚昌公司均受財產損害,使自己得利。

更二審表示,林男具相當社經地位,竟趁公司經營困難之際,精心謀劃、掩飾關係人交易,犧牲公司及全體股東最大利益牟取私利,致公司、股東受重大損害,嚴重危害證券市場的穩定等,審酌他犯後飾詞卸責、態度不佳,依法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