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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交通用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免徵土地增值稅 


記者吳孟珉/台南報導

編定為交通用地未能免徵土地增值稅,司法院釋憲有違憲法平等權。市府財稅局表示,總計轄內共有五百二十四件,將儘速協助民眾依法辦理退稅。

財稅局表示,就一0八年七月五日大法官解釋之日起至一一0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法完成前之案件,輔導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因中央各部會於一一0年八月十二日始修訂完成相關合憲法規,將儘速協助民眾依法辦理退稅。

財稅局說,財政部去年六月修正土地稅法,非都市土地只要符合依法得徵收、供公共設施使用、完成使用地編定並依一一0年八月十二日訂定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取得需用土地機關核發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等四要件,於移轉時就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為加速上述該類交通用地證明書之核發,市政府去年十二月邀集相關單位開會研商,以編定為交通用地之需用土地人為例,「國道」可向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申請核發證明書;「省道」為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台南市所屬「大區道」及「市道」為市府工務局;「區道」及「村里聯絡道」為各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