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Views
飛官酒駕自撞遭撤職 提告抗罰勝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郭姓上尉飛行官,前年因酒後開車自撞遭軍方撤職,因此提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軍方未審酌肇事情節的輕重,有未合義務、裁量怠惰的違法,判決軍方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郭姓飛官於民國一0九年六月三十日上午六時許,從營區宿舍內駕車外出時自撞路邊水泥台事故。台東憲兵隊會同台東縣警察局交通隊到場對其酒測,酒精濃度零點四毫克,涉犯公共危險罪嫌。
空軍司令部同年七月二日召開懲罰評議會,作成「撤職,停止任用三年」決議。第七聯隊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等規定,核定郭員於同年月二十三日撤職生效,且停役生效。
郭員不服,在國防部駁回其訴願後,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表示,軍方以「肇事」作為懲罰種類更重的裁量因素,又是論以最重罰,違法限縮裁量空間;也未區分郭員所涉肇事情節,僅是對營區景觀照明燈造成輕微財物損害,沒有對其他人造成危害等,是否論以最重懲處有斟酌空間,判決郭員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