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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志偉跨海興訟討5700萬 敗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港星曾志偉日前跨海向在台已故製片裴祥泉的家人,提訟請求返還約五千七百萬元借款。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曾志偉無法舉證與裴男間有借貸、盈餘分配等關係,日前判他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曾志偉主張,與裴祥泉約定,把雙方合作發行的八部電影盈餘分配給他,裴男拿到收益後,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二日簽下借據、本票,向他借用分潤款項四千萬元繼續發行新片。

曾表示,裴男後來未還款,繼續積欠他演出酬勞,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雙方再簽借據、本票換約,共借款五千七百萬元,有證人為證。裴男過世後未還款,因此對其法定繼承人三名兄妹提訟,要求在裴男遺產範圍內返還借款。

裴男胞妹答辯指出,曾志偉於八十八年四月十二日、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根本沒有入境台灣,也沒舉證說明拍攝什麼電影,如何計算盈餘分配,或雙方有借貸、交付金錢,無法證明其說說為真實。

裴男兄弟說,曾志偉主張裴祥泉未清償八筆債務卻持續拍片,悖於社會經驗,且為何多年來不追討,待多年後才結算、簽本票,甚至在裴祥泉過世三年後才提訟,其主張不合理,另也認為本案已罹於時效。

法院指出,曾志偉雖提出借據為證,但只能證明裴祥泉有在借據上簽名,仍須舉證雙方有成立消費借貸、盈餘分配等要件,卻均未舉證。法院調閱也曾男出入境紀錄,發現他所說與裴男簽立借據的那兩天,並無入境台灣的紀錄,因此判他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