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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錫銘14次假釋未過 提告遭駁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曾被警方列為十大槍擊要犯、綁架集團首腦張錫銘被判無期徒刑確定,現已服刑逾十五年,報假釋達十四次均遭駁回,今年二月間張不服法務部矯正署不准他假釋,向法院提行政訴訟,法官認原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予以駁回。
目前在台南監獄服刑的張錫銘聘二名律師幫他打行政訴訟,獄方於二0二一年二月提報他假釋,矯正署認為張男「有傷害前科,復持槍射殺被害人,經列為重大通緝要犯,並於逃亡海外返國後再度組成犯罪集團,共同持有數量多且殺傷力強大之槍械公然強擄數名被害人勒索鉅額贖款、持槍、縱火示威又數度與警方對峙、任意投擲彈藥,犯行造成被害人死亡,嚴重危害公眾安全及社會治安,而且無和解或賠償相關紀錄,仍有繼續教化之必要」,於同年三月底決定不予假釋。
張錫銘不服,認為原處分明顯錯誤,且他應適用舊刑法規定報假釋,服刑已逾十五年十月,報假釋達十四次,已超越新刑法呈報假釋的門檻,他提復審又於二0二一年六月遭駁回,維持原處分不予假釋。張轉提行政訴訟。
台南地院認為,假釋審查應併同考量犯行情節、犯罪紀錄及對犯行的修復情形,還有犯後表現等,據以判斷受刑人悛悔情形,及再犯風險,並無逾越法定權限。矯正署審酌張錫銘涉及多起犯罪,且犯行情節嚴重;認定其悛悔情形尚不適合復歸社會而仍有繼續教化的必要,而不予假釋,並無逾越審查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