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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法官林德盛收賄 判10年定讞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前法官林德盛,被控向曾姓毒販以奠儀為由,收取十萬元賄款,再將曾男改判無罪。最高法院認為林員身為法官,卻利用職務之便收賄,嚴重敗壞官箴,昨(十三)日依職務收賄罪將他判刑十年、褫奪公權五年、併科罰金一百二十萬元定讞。
林德盛(六十四歲)於民國九十五年審理曾姓男子販毒案期間,透過友人介紹認識曾妻,當面指點曾妻訴訟技巧,隔年林父過世,曾妻致贈十萬元奠儀,林員將曾男從有罪改判無罪。
曾男隨即偷渡到中國大陸躲藏,一0二年三月間死亡,曾妻出面爆料,檢舉林員等人多次向她詐取財物,全案因此爆發。
一審花蓮地院將林德盛依貪汙罪判刑十二年六月,經提起上訴,高院審理後依職務行為收賄罪將他判刑十年、洩密罪判刑一年,合併執行十年六月。高院更一審,依職務收賄罪將他判刑十年、褫奪公權五年、併科罰金一百二十萬元,並沒收十萬元不法所得。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同更一審判決,駁回全案上訴,維持原判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