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扶天地〉行人闖紅燈被撞 也要負肇事責任

法扶天地 新營區林小姐問:我的朋友小美是騎機車通勤的上班族,某日行經菜市場,一名阿婆竟闖紅燈從行人穿越道衝出來,小美來不及反應直接撞上,結果阿婆送醫不治,小美也身受重傷。阿婆的兒子要求高額的賠償金,調解時還對小美大吼:「行人最大,闖紅燈又怎麼樣?撞死人就是要負責!」受傷的小美現在無法工作,還要面臨不合理的賠償金要求,難道遇上「行人優先的帝王條款」,小美只能自認倒楣嗎?

答:台灣地區地狹人稠,加上汽、機車當代步工具的方便性,以致交通事故發生頻繁。為確保行人安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對行人有特別保護及禮遇,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零三條第二項規定:「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即俗稱行人的「帝王條款」,而被民眾認為行人擁有絕對路權。不過,帝王條款生效之前提是行人正常穿越斑馬線,未有闖紅燈、無故停留、玩耍等舉止,如仍發生事故,汽、機車駕駛人須負全責;反之,行人未按規定而發生事故,則行人須負擔部分肇事責任。

本案例中,事故責任分為民、刑事責任,刑事責任那怕只有百分之一的過失,小美都要負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責任。民事求償部分,法官除了看卷證資料,必要時也會送肇事鑑定釐清事故原因,再綜合審酌證據判定雙方過失比例及賠償金額。實務上,士林地方法院一0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九七號判決認為,就車禍事故之發生,機車是肇事主因,行人則為肇事次因。換句話說,機車行經行人穿越道,小美本應注意是否有行人穿越的情形,卻疏未注意阿婆穿越,而未予以禮讓,不能藉口難以預料阿婆闖紅燈而免除肇事責任。而阿婆未依號誌指示行進,闖紅燈也有過失,小美與阿婆之過失比例分別為百分之七十及百分之三十,始為公允。

因此,小美對於阿婆兒子求償之賠償金,得依民法第二一七條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請求減輕賠償金額。(作者∕法扶基金會嘉義分會長林德昇律師、呂紫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