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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署前署長 黃季敏涉貪 二審改判16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消防署前署長黃季敏被控利用經辦採購防災救難器材機會,透過胞兄收賄二千零七十六萬元,被稱為史上最貪的消防署長。一審依貪汙等十四罪將他判刑十八年、褫奪公權八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審理逾八年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及部分罪行無罪,八日將他改判十六年,未扣案犯罪所得二千零六十六萬元沒收。
黃季敏被控從民國九十一年至九十五年間,辦理九項總經費一億二千九百三十萬元的消防署相關標案,指示下屬開特殊規格標,並透過胞兄黃文宙找廠商投標,再與廠商分贓。
高院判決指出,黃季敏構成犯罪的標案包含「UH-1H直升機派遣監控系統案」、「B-234直升機暨機動即時視訊傳輸系統案」、無線電通信系統購置案、擴充案等八案中收受賄款,及在「救災指揮車暨整合平台建置案」等二案圖利台灣國際標準電子公司。
高院表示,黃季敏在「機動型強力勻光搜索燈」採購標案中,被控貪汙收賄十萬元,因罪證不足,獲判無罪。
同案被告實踐大學副教授、多案監造承包者金力鵬,圖利台標公司,不法准予竣工通過驗收,依貪汙收受不正利益等罪,判刑十一年、褫奪公權五年,犯罪所得五百七十萬元沒收。
時任消防署技士蔡木火、科員羅財全,則分別判刑五年六月、五年,均褫奪公權三年。
其他上訴駁回,維持沒收台標公司犯罪所得二億二千八百零四萬多元。黃季敏胞兄黃文宙一審判刑二年、緩刑三年,沒收犯罪所得八百二十萬元,高院昨日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