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國軍戰鬥機前飛行員林寶漳,十四年前曾短暫擔任遠東航空董座,期間遠航未將扣取的員工所得稅款繳付國庫,遭國稅局追稅,他自掏腰包代墊繳納,事後向遠航提訟返還代墊款。更一審判決遠航應返還林男共五百六十四萬餘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林寶漳(九十二歲)年輕時曾任國軍戰鬥機飛行員三十餘年,退伍後受遠航股東艾吉公司指派擔任遠航法人代表,民國九十七年一月經董事會選任為董事長,同年四月二十七日卸任。
林寶漳主張,他任職董座期間,遠航未依法將扣取的所得稅款繳納國庫,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通知遠航補繳稅款與滯納金,因此自掏腰包繳納本稅、滯納金、滯納利息共七百四十七萬餘元。
林寶漳說,當時僅是遠航的名義負責人,扣取、繳納所得稅業務皆由財務會計人員負責,但代墊款項後遠航卻未還錢,使他蒙受代墊損失,遠航則獲不當得利。
遠航答辯指出,林寶漳是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應履行法定義務,且他任董事長時怠於監督也有過失,不應全由遠航負擔費用。
一審台北地院判決遠航應給付林寶漳六百九十四萬餘元,二審高等法院維持原判。高院更一審認為,林男雖是扣繳義務人,但遠航本來就負有將扣取的員工所得稅款繳納入國庫的義務,卻未繳庫而致林男代墊;但林男未監督遠航於期限內繳清,也有責任,判遠航應給付林男五百六十四萬餘元本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