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審通過 防廟產變私產 2年內更名登記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十八日初審通過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規定宗教團體可於該條例施行後兩年內備妥文件,經審認權利歸屬後,即可辦理更名登記保全不動產,將可減少私權爭訟,以保障宗教團體財產不淪為私產。

內政部指出,為解決宗教不動產爭議而研擬該條例,透過行政作為釐清權屬、減少訟累,使公眾財產不致淪為私產。據統計,目前約有七千五百座廟宇、七百五十公頃的土地有類似情況。

內政部強調,宗教團體與不動產登記名義人之間若有產權爭議,仍須由司法確定其權利歸屬,主管機關不會在登記名義人有異議的情形下,以行政作為將土地過戶給宗教團體。

為減少宗教團體購置或受贈不動產,借自然人名義辦理所有權登記,而衍生的私權糾紛,耗費行政、司法及社會成本,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針對「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進行審查。

初審條文明定,在條例施行前,有受贈、購買,或是依證明文件可供認定所持有的不動產是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且符合條件的宗教團體,可以在條例施行的二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不動產權利歸屬審認。

條文指出,宗教團體可以檢具登記名義人同意書、不動產為宗教團體實質所有等申請資料,經主管機關審認權利歸屬後,依法可登記為宗教團體所有者,可辦理更名登記,施行期間定為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