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十九日三讀通過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將國家太空中心改制為行政法人,盼促進台灣太空科技研發能力提升等,監督機關則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此外,國家太空中心掌理的九大業務範圍,三讀條文規定,包括研擬與執行國家太空科技計畫;進行太空科技的研發、技術移轉及加值應用;促進太空科技的國際合作及交流;辦理國家發射場域的選址、前置規劃、受託營運及管理等相關業務;培育太空科技人才與推廣太空科學普及教育及推動民間參與等。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為提升國家太空科技研發能力,執行國家太空政策與計畫,促進台灣太空活動及太空產業的發展,特設國家太空中心。本中心為行政法人,監督機關為將由科技部改制的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三讀條文也規定,國家太空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置監事三人至五人;董事、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國家太空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長聘任之;另外,本中心置主任一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此外,國家太空中心董事長、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此外,院會也通過多項附帶決議,包括請科技部、太空中心在條例完成立法施行後五個月內,訂定利益迴避相關規定;國家太空中心改為行政法人後,相關業務將更具彈性,但相關採購不再適用政府採購法,易衍生弊端,因此要求太空中心於條例完成立法施行後,在三個月內訂定適用採購規章,並依法送科技部備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