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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公務需求擅入樓宅 侵入罪應不成立
東區王先生問:我擔任居住大樓管委會主委,該大樓是住辦兩用,所以有部分樓層是作為辦公室使用。近來大樓內有公司因為疫情停止營業,也沒有按期繳納大樓管理費,甚至該公司所使用樓層的逃生通道內,還堆放了很多雜物。因此,我就找了一天與保全進入該樓層的逃生通道查看,想不到後來該公司的負責人大表不滿,說我未經同意進入其所有的樓層,已經觸犯了刑法侵入住宅罪,請問對方的說法正確嗎?
答:對此問題,司法實務上曾經出現類似的案例。法院認為,刑法第三0六條侵入住宅、建築物罪之保護法益,在維護個人居住或使用場所之隱私權益,但此法所保護之隱私法益並非毫無限制,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不影響於相對人居住或使用場所之生活上隱私合理期待,則難謂已侵害該罪所欲保護之法益。
因此,倘若建築物之產權雖登記屬於私人所有,但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而經權責機關劃定為公眾逃生必經之動線,依法令必須提供公眾逃生之用者,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自不能任意主張其有隱私之合理期待,而恣意禁止他人基於正當理由一時通過或進入該築物,否則將構成權利濫用,悖於侵入住宅、建築物罪處罰之本旨。
此外,刑法第三0六條所謂「無故侵入」,係指行為人無權或無正當理由,或未得住屋權人之同意,而違反住屋權人之意思,以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之方式進入他人之住宅或建築物,至其究竟是公然或秘密、和平抑或強行為之,則非所問。又所謂正當理由,不以法律明文規定或權利人同意者為限,如果是在習慣上、道義上所許可,或執行公務之需要,而無違背於公序良俗者,也屬於正當理由。從而,以王先生來信所述內容,乃為了大樓的消防安全,進入作為公眾逃生必經動線的逃生通道查看,依照前述的法院實務見解,應不致於成立侵入住宅、建築物罪。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許華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