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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燈輝殺人案 橋頭地院判無期徒刑
記者陸瓊娟/高雄報導
橋頭地方法院二十九日下午對陳燈輝被訴殺人等案件宣示判決,陳燈輝犯傷害及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判決書指出,陳燈輝與馬姓女子交往,一0九年十月分手後馬女與林姓男子交往同居,陳燈輝誤認林男介入,而馬女於分手後,仍多次與陳燈輝出遊,甚至曾以購屋缺錢為由,接受陳燈輝提供之五萬元協助,因此陳燈輝認為不僅情感上遭背叛,更遭馬女騙錢,遂於一一0年七月三日晚間,侵入馬女住處持水果刀揮砍,致馬女右眼眶周邊、右後背部受有撕裂傷,而在場的林姓男友也遭持刀殺害致死。
橋頭地方法院認定陳燈輝犯罪手段兇狠造成社會恐慌,且其素行不佳,曾有恐嚇取財未遂及持刀傷人之傷害前科,並在犯案後避重就輕,且迄今未合理賠償馬女、林男的家屬或得到諒解。
法院考量陳燈輝年逾六十五歲,倘經監所矯正後有悛悔實據而有假釋機會,亦屬垂暮之年,再犯風險率並不高,若矯治無用,則令其繼續監禁終身而與社會隔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