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摸女兒胸部 狼父判刑3年半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一名男子曾猥褻妻子和前夫的小孩遭判刑,後又朝十一歲親生女兒下毒手,伸狼爪摸她胸部得逞,女童坦言非常生氣,但因很怕爸爸才不敢反抗,一下課就告知媽媽。狼父一審依強制猥褻罪判三年六月,他上訴質疑女兒是不服管教才構陷,二審不採信駁回其訴維持原量刑,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男子去年四月間在家拉女兒手,並要她坐在自己大腿上,還伸出狼爪接連隔著外衣、伸進內衣撫摸她胸部,女童因害怕被爸爸責怪不敢反抗,後來經母親發現報案才曝光,檢方偵結依強制猥褻罪嫌起訴他。

台中地院一審時,男子矢口否認猥褻女童,辯稱因女兒曾因辱罵三字聽、比中指等管教問題,也認為動不動就被罵,覺得爸爸對她不好,所以才要拉她坐在腿上跟她說不好意思,還說是雙手環抱時不小心碰到她胸部,但沒有強制猥褻。

女童證稱,爸爸伸手摸她胸部,因為他平時很凶,當下覺得很害怕不敢逃走,直到對方自己停止後才逃走,但被摸後覺得很生氣放學後有跟媽媽講,爸爸不爽就會揍她,曾拿椅子打到她不能走路。

一審也發現,男子過去曾對妻子和前夫生的小孩猥褻,曾遭判刑一年三月確定,這次竟罔顧親生父女關係,無視女兒學齡、心智發展未成熟,犯後又避重就輕,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他三年六月。男子不服上訴,二審認為,男子辯稱拉女童坐腿上是為了向她道歉一事,經女童當庭否認駁斥,而且若如男子所講是希望獲得女兒諒解,雙方對話應屬平和、氣氛融洽,但女童卻是內心痛苦、生氣且害怕,急著在當天下課就跟母親說,並希望得到情感支持慰藉,不採信其辯詞,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