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鈺雄認為 要求檢察官就累犯主張負舉證責任 但不准用被告前科表 已逾越界限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累犯」爭議引發院、檢互槓,如今學界也加入討論。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林鈺雄指出,大法庭裁定主文要求檢察官應就累犯主張並負實質舉證責任,卻於理由「加碼」指不准使用被告「前科表」,最高法院發布的新聞稿「再加碼」延申解釋。他認為,這是大法庭制度施行以來,「最走鐘」的一個裁定。
對於被告是否構成累犯而加重其刑,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統一見解,指訴訟程序上應由檢方負舉證責任,由檢方提出構成累犯的主張與證明方法,法院才需進行調查與辯論。
若檢方未提出,法官即可認定檢方認為被告沒有累犯加重的必要性,但法官仍可將前科等客觀資料,列為量刑因子中的品行來審酌量刑。
檢察官改革團體劍青檢改認為,就算被告構成累犯而應加重其刑,法官頂多是從最低刑度加重一個月或多意思一下,即便不構成累犯,但其前科累累、素行不良,法官也會納入考量,到底構不構成累犯,對判決結果影響極低。
此外,檢方也鮮少以累犯要求加重或提出上訴,累犯向來不是檢方控訴的重點。大法庭要求檢方對累犯應負舉證責任,甩鍋他人不僅無解於問題,更將大幅增加法官負擔。甚至直指大法庭為減輕法官工作負擔,胡亂下指導棋等。
對於累犯爭議,林鈺雄表示,大法庭對累犯裁定的主文,要求檢察官應就累犯主張並負實質舉證責任。但大法庭於理由中,卻加碼表示不准使用被告「前科表」,作為認定累犯的依據,這已明顯逾越界限。
林鈺雄指出,在引發各界議論後,最高法院發布新聞稿,指出大法庭裁定主文與理由皆未提到的,檢察官不得聲請法院函查累犯前科證據,若聲請則法院應予駁回。
新時代法律學社質疑,最高法院的新聞稿是審判主體,還是法院行政的對外意思?新聞稿超過裁定主文,加碼出來的法律見解,若還要討論什麼拘束效力,「那我也是醉了!」如果是濫用新聞稿而非大法庭裁定,來對審檢進行訴外法律的「行政指導」,那可真要令人「緬懷」動員戡亂時期的司法前輩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