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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車禍受傷 可在六個月內提告
白河區王小姐問:前一陣子我在東區騎機車和另一輛機車相撞,我們二人都有些擦傷。當時我們雙方都認為,只是小傷而且雙方有錯,私下解決就好,沒有必要提告。離開現場後我和對方通過幾次電話,但都沒有達成協議,後來就不了了之了。沒想到半年過後,突然有警察通知我去警局做筆錄,說對方告我過失傷害罪。我就跟警察說當時我也有受傷,我也要告對方過失傷害,但警察說我已經過告訴權期間了沒有辦法告對方,請問法律是這樣的嗎?那我的權利如何保障呢?
答:車禍肇事,如果只有車損,無人受傷,就不會產生刑事案件,當事人只有民事上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但若有人受傷,則可能產生過失傷害的刑事案件。依據刑法的規定,過失傷害罪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的提起,應該從有權提起告訴的人,知道犯人是何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如逾越告訴權期間,則不得再提起告訴。
而車禍案件的當事人,除有一方肇事逃逸外,經報警之後均可即時知道何人是肇事者,因此告訴權期間多半為肇事當日起的六個月內。但有許多車禍的當事人,因為自己本身也有過失,害怕對方提告,所以故意和對方當事人虛以委蛇洽談和解,但故意不做出書面承諾,或明示不提告,等到告訴權期間屆至的當日或前一至二日,才到管轄的檢察署以書面提出告訴,等到地檢署行政流程跑完,通知對方製作筆錄時,對方的告訴權期間早已屆至,無法提出告訴,以達到我告對方,但對方沒辦法告我的結果,這樣的行為實在不夠光明磊落,但實務上屢見不鮮。
所以車禍案件的當事人,如果在告訴權期間屆滿前,若雙方無法達成書面協議時,可以在期間屆至前,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等確定對方未對我方提出告訴時,再視情況撤回,或以其他的方式解決本次車禍的糾紛。最後,要提醒一件事,告訴權期間的掌握,是其他人無法越俎代庖的,有賴當事人自己去注意,自己的權利當然需要自我維護。
(作者∕台南地方法院法官蔡直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