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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張榮發基金會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張國政二審敗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長榮集團前總裁張榮發三子張國政認為張榮發基金會未遵期改選董事,對基金會董事長鍾德美、胞兄張國華等十四名基金會董事提起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一審判決張國政敗訴,台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見解,二十六日駁回上訴,張仍敗訴。
張國政指出,基金會第十一屆董事長、董事任期均於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屆滿,卻遲未完成改選,主管機關教育部因此於次年九月十七日函令基金會須於四個月內完成董事改選。
一0九年二月五日教育部再度發函命一個月內完成改選,仍未見基金會辦理,依財團法人法第四十條相關規定,自收受教育部函文起算一個月期滿翌日、即同年三月九日,鍾德美等十四名董事職務均已全部解任,因此提出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
基金會、鍾德美、張國華等答辯表示,張國政未對教育部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反而對他們提起民事訴訟,程序不合,且張國政僅是基金會捐助人、並非現任董事,不是利害關係人,刻意阻撓基金會正常改選。
基金會等也指出,教育部已表示函文屬行政指導,並非依財團法人法的規定所作的限期改選行政處分,自然沒有第十一屆董事當然解任的情事。
一審台北地院表示,基金會遲未選出次屆董事,數度發函請求教育部許可改以普通決議改選,張國政沒有爭執。至於教育部發函基金會促請召開董事會,屬行政指導並非行政處分,與財團法人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無關,並無董事解任效力,判決張國政敗訴。
高院也認為,教育部函文基金會屬於行政指導,並非行政處分,認為張國政的主張無理由,認同前審判決,駁回上訴。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