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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治療師執業場所 擬放寬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二十六日初審通過物理治療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物理治療師執業場所範圍,明定為經主管機關認可得聘請物理治療師的機構;但執行業務限制因審查時並未達成共識,召委賴惠員因此裁示保留。

現行物理治療師法明定,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的診斷、照會或醫囑後才能執行。但許多物理治療師對此訴求修法,多位立委日前也表態支持,盼適度鬆綁物理治療師執業處所和執行業務限制,貼近民眾健康。

現行條文明定,物理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於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醫療機構、物理治療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物理治療師機構。

經朝野討論,初審通過條文放寬執業地點限制,「必須」兩字拿掉,改為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得」聘請物理治療師機構。

此外,現行條文中明定,物理治療所的物理治療師須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醫療機構執行業務二年以上。初審通過條文則將醫療兩字拿掉,改為在指定機構執行業務二年以上。

對於放寬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限制,朝野立委爭相提出不同版本。民進黨立委吳玉琴版本指出,物理治療師執行現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診斷、照會或醫囑,但以健康促進、傷病預防、運動防護、延緩失能等目的不在此限。

國民黨立委林為洲提案指出,物理治療師執行現行業務同樣應依醫師開具診斷、照會或醫囑,但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不在此限;民進黨立委蘇巧慧則提出修正動議,指出物理治療師以疾病治療為目的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診斷、照會或醫囑。

由於朝野討論多時仍難達成共識,賴惠員裁示朝野立委的提案與修正動議都予以保留,並要求衛生福利部在朝野協商前,儘速邀請相關團體開會凝聚共識,並提出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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