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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庭內律師不能抄筆記?憲法法庭判刑訟法違憲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憲法法庭二十七日作出憲判字第七號判決,指刑事訴訟法中有禁止或限制律師在偵查庭中作筆記的規定,卻未賦予被告或律師享有向法院聲明不服、請求救濟的機會,與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憲法原則不符,宣告部分法條違憲。

憲法法庭指出,包括刑事訴訟法第四一六條第一項、第二四五條第二項但書,已違反憲法保障訴訟權的意旨,相關機關應於二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法。完成修法前,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人,類似狀況可向其所屬法院,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

高雄地檢署民國一0五年六月間偵辦一起貪汙案,陳姓律師陪同莊姓被告到偵查庭接受偵訊,檢察官以陳的筆記過於詳細、當日另有證人待訊、恐有違偵查不公開原則等理由,要求陳留下筆記且不得繼續記錄。

陳姓律師不服,提出聲請撤銷檢察官的扣押處分,但遭駁回確定。他認為刑訴法相關規定限制、剝奪辯護人的有效協助與辯護權利,卻沒有相關救濟途徑,因此於同年九月向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

憲法法庭二十七日判決指出,刑訴法第四一六條第一項及其他規定,就檢察官依同法第二四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有禁止或限制辯護人於訊問時在場、筆記或陳述意見的處分。

但卻未賦予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人享有向法院聲明不服、請求救濟的機會,與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憲法原則不符,違反憲法保障訴訟權意旨,判決相關法條違憲,應於二年內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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