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土地與建物繼承新增「書面通知繼承人」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三十一日三讀通過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修正案,明定土地或建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地政機關查明後,除要依現行規定進行公告外,還須要以書面通知繼承人。

現行土地法規定,土地或建築物繼承,若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日起,超過一年都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

若是十五年後還沒有被繼承人辦理繼承土地或建物,地政機關可將列冊轉移給國有財產署標售。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本月十一日審查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立委鄭天財提案修法指出,現行法規無法充分保障繼承人的權益,為求便民及保障人民財產權,應以「書面通知」取代「公告」或明訂作為公告的配套措施,經審查通過後,在現行措施增列「書面通知繼承人」。

三讀通過的條文明定土地或建築物繼承,若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日起,超過一年都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除依現行規定公告外,還必須以書面通知繼承人。

此外,地政機關在將土地或建物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標公開標售前,地政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繼承人,而按規定標售的土地或建物前應公告的時間,由原先的三十日增長為三個月;而優先購買權人於決標後表示優先購買之期限,由十日增長為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