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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歲童泳池溺水死亡案 劉姓老師依過失致死罪定讞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苗栗縣某兒童安親補習班劉姓女老師,三年前帶七名學童至游泳館戲水,卻離開泳池外出訪友半個多小時,不料,一名七歲男童跳入成人池溺水,七個月後不治。最高法院依過失致死罪將劉女判刑六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安親班由劉女的丈夫掛名開設,她在平日在補習班從事行政工作,兼任照顧學童。民國一0八年五月三日下午一時許,她帶七名兒童至游泳館戲水,後來於二時十五分離開場館,拜訪友人三十五分鐘後返回。
不料,徐姓男童於二時三十五分時,依泳池規定帶上手臂圈,從兒童小池走到成人大池邊,跳入大池,隨即溺水掙扎,楊姓與蔡姓救生員第一時間未注意,待蔡員發現後,跳入池中將徐童抱上走道。
徐童經救護車送醫急救,但仍喪失意識、肺水腫,經手術與住院治療半年後,仍因呼吸衰竭死亡。民事上,一審判決劉女應與丈夫賠償徐童父母共四百七十四萬元。
檢方將劉女與兩名救生員起訴,一審苗栗地院認為劉女擅自離場,未盡照護之責,責任較重,依過失致死罪判刑八月,兩名救生員各判刑四月、緩刑二年。兩名救生員未提上訴,維持一審刑度確定。
二審台中高分院參考民事的過失認定後,改判劉女六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認為二審量刑合理,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