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審法審判中羈押期限五年 宜考量實務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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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速審法修法後將審判中羈押的總期限限定為五年,但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指出,如湯景華縱火殺人案,在審理中羈押屆滿五年後,再被裁定續押二個月,顯與兩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不符,恐非適法。

本案由監察委員王美玉負責調查。調查報告表示,刑事妥速審判法於民國一0九年六月十九日修正施行後,審判中羈押期限縮短為五年,司法院曾表示修法仍可以符合實務審判上需要。

但針對湯景華縱火殺人案件,最高法院卻表示,審判中羈押期限不分犯罪輕重、案件繁雜,羈押總期間一律縮短為五年,似乎輕重失衡,確實不足以因應實務審判上需要。

因此最高法院一一0年度台抗字第九五一號刑事裁定中認定,重罪滿五年後,仍得例外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繼續羈押二個月。

監委指出,對於最高法院法律見解,在監察院立場,僅能表示尊重。但若依兩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五年審判中總羈押期限應無解釋延長期限的可能性,此項見解恐易遭不符國際人權規範的質疑,且涉及法官辦案期程縮短的修法,宜考量實務運作的效能。

監委指出,湯景華與翁姓男子發生爭執,一0五年三月竟至翁家住宅前縱火燒機車,並延燒至四樓住宅,造成翁家六人死亡、二人倖存,後判決無期徒刑定讞。而高院針對湯景華案,曾於審判中羈押滿五年後,再度裁定於去年五月十七日繼續羈押二月,恐不適法。

監委表示,如果從「取向人權」的方式觀察,五年審判中總羈押期限應無解釋延長期限的可能性,最高法院針對重罪羈押總期限五年,仍可例外繼續羈押二個月,顯與兩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不符。

監委也認為,此案雖有上述瑕疵,仍不影響最高法院判決湯景華有罪定讞的結果,湯景華所犯是重大命案,應接受法律制裁,只是監院對於罪犯所面對的司法訴訟程序是否符合正義,仍會進行審慎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