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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餐廳轉手後倒閉 資遣費依法發放
中西區李小姐問:我於一間餐廳受僱擔任內場人員多年,今年初原本的老闆表示他年紀大了要退休,將餐廳頂讓給其親戚繼續經營,員工也都繼續留下來做。沒想到現任老闆前幾天說因為疫情不堪虧損,要把店收起來,而且他經營的時間不到半年,所以也只願意用半年計算年資核發資遣費給員工。請問,現任老闆這樣做合法嗎?
答:勞工資遣費之計算,應視勞工係適用舊制或新制勞工退休金制度、有無保留或結清工作年資等,分別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一、十二條等規定計算。又按「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定有明文。
因此,如勞工受僱期間,因事業單位頂讓、公司合併等發生雇主轉換之情,則需視該勞工是否屬新舊雇主商定之「留用勞工」而定其年資,如舊雇主已依法預告終止與勞工間勞動契約並給付資遣費,則該勞工之工作年資,自應由新雇主與勞工間勞動契約成立之日起算;反之,如屬新舊雇主商定之留用勞工,則新舊主依法需繼續承認其工作年資,作為特別休假、資遣費等事項之計算基礎。
本件如雇主係屬合法登記設立之公司組織,因公司有獨立法人格,不因法定代理人之更換發生權利主體變更之效果,則李小姐的雇主自始至終均為同一公司,該公司自應按李小姐受僱年資計算給付資遣費;若雇主為獨資商號或自然人,因事業單位頂讓發生雇主變更情事時,如舊雇主未於轉讓時依法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發給勞工資遣費,理論上似可推認李小姐係屬前揭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所載之「商定留用勞工」,新雇主應繼續承認其工作年資計算資遣費。惟就此節,仍需視新舊僱主具體約定、有無相關協議或勞動契約約定內容等實際狀況,始能確認本件法律關係。
(作者∕李合法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