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 毒駕致死最重判10年

374

十年內再犯且致人於死 最重可處無期徒刑 最高可罰三百萬元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有鑑於施用毒品後開車極易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無辜者傷亡,法務部推動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的修正,二十三日已獲行政院院會通過。新法加重刑度,因毒駕致人於死者,最重可處十年有期徒刑,十年內再犯且致人於死,最重可處無期徒刑,最高可罰三百萬元。

法務部表示,此次修正重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如有施用毒品行為,其尿液經檢驗判定陽性即構成刑責,讓執法標準明確可行。若因個案情況無法檢驗判定陽性,但仍有其他情事足認有施用毒品而致不能安全駕駛時,也以毒駕罪責追訴。

未來修正草案獲立法通過後,毒駕行為將能全面處罰,符合社會嚴禁毒駕行為的共識,杜絕任何僥倖,將依個案情節適用現行罰則,最重可處三年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毒駕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可處十年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最重處七年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若十年內再犯,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可處無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人重傷者,最重處十年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此次修正,法務部邀司法院、交通部、衛福部食藥署、內政部警政署、刑事局、調查局、法醫研究所及檢察機關等,共同研商具體可行的處罰標準,並參考加拿大刑法、美國內華達州現行法規等的立法精神研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