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Views 0Comments
〈司法走廊〉公共場所糾眾鬧事 在旁吆喝有罪
永康區魯先生問:前幾天下班經過住處公寓大廈一樓管理室,發現一群五至六人應該是敵對雙方打成一團,破壞管理室的玻璃、桌子及椅子,並造成多人受傷送醫救治,對於這些糾眾鬧事目無章法的人,法律難道都沒有辦法阻止嗎?刑法對他們有何處罰規定?
答:案例中可能論《刑法》第一五0條「妨害秩序」罪嫌,而該條在民國一0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十七日生效施行,第一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規定「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法條提到所謂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就是指不特定人可得隨時出入之場所,又行為人須有「聚集」之行為,在立法理由說明內容稱「聚集」行為,不論是從在何處、透過哪一種聯絡方式(包括常用的臉書、LINE、微信、IG、網路直播等常用的社群通訊軟體)聚集,是事前約定或臨時起意前往,或在遠端或當場在現場通知其他親朋好友到場都可以算是聚集。
此外,上開法律就是考量到這種聚集行為往往造成現場狀況無法控制,加上網路串連集結時間快速、人數眾多且流動性高,往往不易先期預防,導致波及無辜之規模擴大,對於社會治安與秩序造成危害。修法後成立要件變寬鬆,不像過去法院實務解釋上嚴格不容易成立犯罪,法院現在解釋《刑法》第一五0條認為聚集之人數明定是三人以上,並不受限隨時可以增加之情形、以有形或無形之途徑聚集,亦不論參與的人是否具有另犯他罪之犯意,也不考慮強暴脅迫之行為是否係對於特定人或不特定人為之,只要該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之行為,客觀上確已造成公眾或他人之危害、恐懼不安,且行為人主觀上預見其等行為將造成公眾或他人之危害、恐懼不安,就可以構成犯罪。
最後,在此特別提醒大家,若朋友糾眾滋事,自己也受友人邀約到場聚集,或縱使僅在旁吆喝助勢,都會讓自己吃上官司。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劉修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