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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大變革 預售屋買賣契約新制上路

 記者王正平/高雄報導
 內政部今年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十一月開始實施;高雄市地政局提醒,現在建設公司與消費者所簽訂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應符合新制契約規定,如有違反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最高處三十萬元罰鍰。
 新修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有六大重點,包括:一0七年一月以後申請建造執照的預售屋,僅限「陽台」得列入其附屬建物面積;預售屋建材禁用含有電弧爐煉鋼爐碴;明訂水、電、瓦斯管線相關費用之負擔方式;增列結構保固項目;明確預售屋共有部分項目及其面積計算方式;修正履約擔保機制相關用語及擔保公司資格等,但關於保證建材不含有損建築結構安全之電弧爐煉鋼爐碴之規定,因業界對於爐碴之檢測方法及標準都還有疑義,將延後六個月至明年五月一日施行。
 地政局長黃進雄表示,該局將依照內政部所訂定「一0九年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實施計畫」加強預售屋物件之查核,查核項目將針對買賣定型化契約中有關契約審閱期、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共有部分項目、履約擔保機制、通知及交屋期限、違約之處罰等等共計十五項逐一審查。
 黃進雄呼籲,簽約前務必詳閱契約內容,若發現建商提供的契約違反新制規定,可要求建商修改契約條款,才能保障自身財產安全;民眾如需新修正規定,可至地政局網頁不動產交易專區「成屋與預售屋」項下載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