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男子和前妻共同扶養三名年幼孩子,但他已經離婚,探望孩子時卻克制不住衝動,對正在睡午覺的前妻伸狼爪,不顧對方反抗硬上得逞,一審考量他賠三十萬元和解,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恕減刑後判最低刑度一年六月,男子上訴再求輕判,二審認為無理由駁回,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男子和前妻前年八月離婚,去年七月二十四日他到前妻租屋處探望時,見對方躺在床上睡午覺竟起色慾,走到床邊壓著她不顧前妻驚醒反抗,仍扯掉衣服、內褲硬上得逞。
前妻不甘受辱報警提告,前夫落網後在警詢、偵查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提出相關驗傷證明;台中地院一審認為,男子犯後賠償前妻三十萬元和解、獲得原諒,考量他具悔意,手段和殘暴的性侵有別,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恕減刑後,依強制性交罪判他一年六月。
男子不服上訴,主張他和前妻共同扶養三名小孩,請求輕判讓他能好好工作,一同和前妻分擔照顧三名稚子,維持家庭完整,勿讓三名小孩頓失照顧,請求緩刑。
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男子犯刑法第二二一條強制性交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一審已經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恕減刑,並判處最低刑度,男子再求從輕量刑,顯屬無據,不符合宣告緩刑資格,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