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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論文獲大陸博士學位 台不採認
記者王誌成∕台北報導
教育部修正《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因應教育環境變化,增加許多彈性,並簡化學歷採認流程,讓在大陸取得學歷的民眾可在台灣繼續升學;同時適度開放遠距修課的彈性,但仍不能超過畢業總學分的二分之一。教育部也增訂,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僅以論文、著作取得的大陸地區博士學位,台灣也不採認;各種名譽、榮譽博士學位,也都不在採認範圍之內。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列出多項「不予採認」的條件,包括非正規學制、自學入學等,台灣都不採認,原本規定在大陸地區學校以函授或遠距方式教學取得的學歷,都不採認。教育部這次修法,保留不採認「函授」的學歷,適度開放「遠距;但遠距課程學分數,仍不能超過畢業總學分數的二分之一。
這次修法也調整國小及國中學歷採認流程,原本規定要到大陸各地公證處公證,造成新住民子女及部分香港、澳門居民來台就學的不便。教育部簡化流程,可直接拿畢業證書、歷年成績單等,向台灣的地方政府申請採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