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鄰居土地糾紛 婦縱火判7年半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黎姓婦人與鄰居發生土地糾紛,竟然買汽油到對方家縱火,造成貯藏室、臥室及客廳等損害,鐵皮屋頂塌,經警調閱監視器查獲送辦。台南地方法院認她放火燒他人住宅事證明確,判刑七年半,可上訴。

黎婦辯稱,二0二0年十一月廿一日上午九時曾買一百六十元汽油,並將裝汽油的塑膠桶置放該屋後方,她否認放火燒林姓鄰居住宅,並說汽油是隔壁劉姓住戶委託她購買,說是機車要用。

案發當日,她買汽油回來後,將裝有汽油的塑膠桶放在劉家住處門口,後來她再經過劉家住處門口,塑膠桶已經不見了。辯護人也說,黎婦居住附近房屋,且在該屋旁建有鐵皮建物,不可能對林家緊鄰的易燃建物縱火,實無縱火的動機及行為。但劉姓鄰居說,他跟黎婦不熟並否認請她去買汽油。

合議庭勘驗監視器畫面,且白河警分局重返火場,發現小門為開啟狀態,小門含門栓及相連之鐵皮圍籬形態完整,未遭火燻黑或燒失,也無人為破壞跡象。

案發日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許,黎姓婦人手持淺色桶狀物朝北側巷弄移動,之後手持淺色桶狀物返回住處,該屋北側已冒出黑煙,且經消防局火場鑑定報告是人為縱火。最後,法官仍不採信黎婦辯詞,認為火是她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