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前董座林鴻明 判8年定讞

375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北一0一前董事長林鴻明被控掏空金尚昌公司,高院更二審依違反證交法的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等罪判刑八年,並沒收犯罪所得三億五百萬元。最高法院二十一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林男須入獄,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宏國集團副董林鴻明是原名「林三號」的金尚昌公司實際負責人,早年陸續收購家族成員所有的淡水鎮水仙段、米蘭段多筆土地。

林鴻明被控於民國八十八年間主導集團上市公司金尚昌的淡水土地,抵押給集團的中聯信託,貸得十八億五千萬元後未還錢,中聯還將土地列不良債權出售,林男並成立人頭公司啟揚公司,以「以物抵償」的非常規方式,將土地移轉給啟揚。

林還被控於民國九十五年在公開資訊觀測站,故意隱匿啟揚與金尚昌為實質關係人一事;林另與建商合蓋淡水「藍海」豪宅謀利,總計牟取不法獲利十億餘元。

更二審表示,林男具相當社經地位,竟趁公司經營困難之際,精心謀劃、掩飾關係人交易,犧牲公司及全體股東最大利益牟取私利,致公司、股東受重大損害,嚴重危害證券市場的穩定等,審酌他犯後飾詞卸責、態度不佳,依法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