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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毆打雜貨店老闆娘強搶背包遭判七年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紅姓男子今年二月間進入一間雜貨店內,先佯裝買東西,並要借用廁所,待女店主不注意時,毆擊她的頭部致暈倒,但紅男仍不斷毆打而使店主痛醒,央求不要再打了,紅男見店主不能抗拒,而拿走店內一個黑色背包(內有手鍊、項鍊等物),及現金三千五百元後逃逸,經警循線查獲。彰化地院審結,依強盜罪將紅男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判決書指出,紅男今年二月十七日上午八點許,前往柯姓婦人經營的雜貨店內,先佯裝買東西,並要借用廁所,待柯婦不注意時,徒手毆擊她的頭部,柯婦因此暈倒,但在紅男仍不斷毆打下痛醒,央求不要再打了,紅男見柯婦倒在地上爬不起來,已達不能抗拒的程度,乃拿取店內的黑色側背包一個(內有身分證、健保卡、汽車駕照各一張、手鍊一條、項鍊一條、戒指二只)及放置在桌子抽屜內的現金三千五百元等物品後,逃離現場。柯婦遭毆打因而受有右側小指指骨骨折、頭部表淺損傷、頭部外傷併腦震盪等傷害。

判決指出,被害人認為被告為熟客,好意讓其借用廁所,被告竟對被害人為此強盜行為,破壞被害人對人之信任,對於被害人之傷害甚大,被害人亦表示不願與被告進行調解。 法院審酌被告竟為圖自己不法所得,佯裝購買東西及借用廁所,趁被害人不注意,徒手毆擊頭部而致被害人不能拒抗,取得財物,其所為甚為不該,造成被害人身心恐懼,犯行非輕,惟其坦承犯行,並書寫悔過書,犯後態度尚佳,暨檢察官求處有期徒刑七年,所求刑度,堪稱妥適,因此量處上述之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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