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區陳先生問:建設公司以某某商圈的案名及內容相同的銷售廣告,對外銷售所興建房屋,並以透天旗艦雙店面招來客戶,及繪製商圈的廣告圖案進行銷售。我與其他多人購買該房屋,並陸續繳納期款,至完工後才知所買的房屋僅部分一樓能作「店鋪」使用,其餘一樓及二樓僅可作「辦公室」使用,與建商之廣告內容相差甚遠。請問:建商應履行廣告內容,並負損害賠償責任嗎?
答: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的真實,其對於消費者所負的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就其商品或服務發生的法律關係,如因信賴企業經營者的廣告內容,依該廣告提供的訊息簽訂契約,企業經營者所負的契約責任,固應及於該廣告內容。這是法律保護消費者避免因企業經營者誇大不實的廣告受到損害,就把廣告內容作為契約一部分,而要求企業經營者履行,如未能履行,消費者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但是,當今社會的商業廣告型態複雜,內容萬變,消費者所掌握的消費資訊亦多,非盡符合法律行為的確定、可能、適法等有效要件,廣告得成為契約一部分,發生契約效力,其內容須具體明確,所提供的訊息,在交易習慣上足以使一般消費者信賴其將成為契約內容一部分者,才能要求企業經營者履行廣告內容。
如果廣告內容抽象、模糊,或一般消費者閱聽廣告內容後,可以清晰辨識係商業上常見的情境營造、願景示意、樂觀誇飾等宣傳方法,自然無法合理期待廣告內容成為交易標的的一部分,或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於締約時,就廣告內容已另為斟酌、約定,均難認該廣告內容當然成為契約一部分而要求相對人履行。因此,須進一步探討雙方交易過程如何,始能判斷提起訴訟的勝算如何。
(作者∕林瑞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