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五十多歲的陳姓男子今年三月間於永康某二手賣場內,趁陳姓女顧客挑選商品時,以手機竊錄陳女裙底,偷拍行為立即引起陳女注意,當即報警揪狼。台南地院一審判處陳十萬元罰金,陳上訴二審表示因疫情影響收入不穩定請求輕判,二審審酌受害人身心受創、拒絕調解態度,駁回陳男上訴。
陳男不服一審判決結果上訴二審,稱自己在工地上班,因疫情關係工作不穩定、收入受到影響,尚需撫養年邁母親、負擔租屋費用等,請求減輕原審判處罰金。二審合議庭認本案事證明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無任何違法不當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