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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跟蹤騷擾他人 恐涉刑責
安南區錢先生問:之前因為工作關係認識一位女性友人,她不斷地追求示好並傳訊息給我,經我婉轉拒絕後,她仍持續發送訊息、email過來,想跟我聊天,甚至還寄送禮物到我辦公室,造成個人生活上不小困擾,這兩個禮拜還發現她在我停車的地方等候,令我感到十分不舒服,請問我可以報警經由法律來處理嗎?
答:錢先生的狀況的確十分困擾,在《跟蹤騷擾防制法》制定前此情況的確難以處理,因為可能適用的相關法律如《家庭暴力防治法》僅限於家庭成員或具親密關係對象;而《社會秩序維護法》只限於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並沒有辦法約束傳送訊息的行為;《刑法》中強制罪亦限於有強暴、脅迫之行為方會構成,並無法解決錢先生的困擾。但二0二二年六月一日公布實施《跟蹤騷擾防制法》後,若行為人有監視觀察、盯梢尾隨、歧視貶抑、通訊騷擾、不當追求、寄送物品、妨害名譽、冒用個資這些行為,都有可能落入新法的範圍。而跟蹤騷擾之行為,目前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攜帶凶器為跟蹤騷擾行為,則可以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如果報案後經過警方調查,行為人有犯罪嫌疑時,得發書面告誡行為人,而經警方告誡後,行為人仍持續有跟蹤騷擾行為,則被害人可以向其所在地法院聲請保護令,命行為人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或其他必要措施,而且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為二年,若有違反保護令之行為,最重可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責。
最後,如果法官訊問過認為行為人就跟蹤騷擾行為或違反保護令有重大嫌疑,且有反覆實施之虞者,例如被告之前已經多次為相同或類似之跟蹤騷擾行為,則檢察官可向法院聲請羈押,限制行為人的人身自由,以預防行為人一再為跟蹤騷擾之行為。因此,提醒大家就算心儀他人,也一定要考量他人的感受,花若盛開,蝴蝶自來,感情應該是彼此吸引,而非死纏爛打,切勿因自己一頭熱,而惹上官司。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黃榮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