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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撞死少女 二審仍判6年4月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劉姓男子酒後無照騎機車上路,經行弘光科大前闖紅燈撞死十六歲蘇姓女高中生,台中地院一審痛批他害少女枉送寶貴性命,依酒駕致死判六年四月,檢方不服上訴,表示劉犯後態度不佳,從未到少女靈前上香致歉,量刑過輕;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原審量刑、認事用法均無違誤予以駁回,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劉姓男子去年十月十六日在家喝二罐米酒,當晚九時多騎車行經沙鹿區台灣大道六段往北弘光科技大學前時,違規闖紅燈撞上十六歲蘇姓女高中生,造成她倒地腦部重創、全身多處骨折,送醫後仍不治身亡,劉男車禍後向到場員警坦承自己肇事,酒測值零點五一毫克。
台中地院一審時,劉男雖無普通重型機車駕照,但領有大貨車職業駕照,且為心智正常成年人,對於不能闖紅燈等相關交通規則應清楚,卻酒後騎機車還闖紅燈,犯後又沒和解,判他六年四月。檢察官不服上訴,主張劉男在事發後從未到少女靈堂上香致歉,也沒跟被害家屬和解,對社會、被害人造成損害,認為原審量刑過輕有違比例。
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一審認定劉酒駕致死事證明確,科刑也依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審酌劉無前科、酒駕漠視公眾安全等一切情狀判六年四月,認為原審量刑、認事用法均無違,予以駁回,但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