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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1審法官認他凶殘冷血 縱火害6命 湯景華仍判死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新北市男子湯景華不滿遭翁男提告傷害,三年前憤而對翁男家外的機車潑汽油縱火,火勢延燒公寓,致翁男的六名家人死亡。一、二審均依殺人罪將湯男判處死刑,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二十八日仍判他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湯景華(五十三歲)於民國一0三年帶雨傘進入三重區某餐廳,不滿遭老闆制止而起爭執;翁姓顧客出面勸說,兩人因此結怨,湯男控告翁男傷害,但翁男無罪確定。
 湯男懷恨在心,一0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凌晨,事先購買汽油前往翁家外縱火,卻造成翁男的父母、姊姊、叔叔、嫂嫂及堂妹共六人死亡,翁男因不在家而躲過一劫。
 法院指出,湯男與死者互不相識、毫無糾紛,犯案前有足夠的時間思考,但仍決意縱火燒六人,痛苦超過文字所能形容,僅因細故就殃及無辜,可見其凶殘冷血、視生命如草芥。
 高院更一審期間,湯景華仍堅持沒有放火。律師主張,湯景華因精神疾病及服用藥物,導致喪失行為辨識能力及行為控制能力。
 高院更一審合議庭依據醫院的精神鑑定結果,認定湯男犯案時未達喪失行為辨識能力的程度,認為他必須負起完全刑責,仍依殺人罪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