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高雄二十一日電
高雄高苑工商林姓舉重學生在梓官國中代訓時,搬樹遭壓傷癱瘓,他向二校請求國賠,一審判林男敗訴,二審判梓官國中應賠五百三十三萬多元,高雄高分院更一審今天改判賠一千六百三十三萬多元。
更一審判決,高雄梓官國中除了先前已判決須賠的新台幣五百三十三萬多元,應再賠償一千一百多萬元,總計應賠一千六百三十三萬多元。其餘上訴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橋頭地院一審判決指出,原為高雄市梓官國中舉重隊的林姓男學生在民國一0五年畢業後,因新學校高苑工商沒有舉重教練和設備,因此協議由高苑工商委由梓官國中代訓,林男也定期回到母校接受原黃姓教練指導。
然而,一0五年十月颱風過境重創梓官國中,造成校園部分建物毀損,樹木傾折,梓官國中黃姓總務主任和黃姓教練便請林男和五名舉重隊員整理校園,搬運遭吹倒樹木。不料在眾人準備將一棵大樹木放下時,林男因走避不及遭壓到,導致下半身癱瘓,大小便失禁。
由於林男原本可望靠舉重闖出一片天卻一夕癱瘓,家屬於是代為向梓官國中、高苑工商請求國賠二千二百二十多萬元;期間並和黃姓總務主任及黃姓教練以二百二十萬元達成和解。
橋頭地院一審依大家都是自願幫忙整理校園,判決林男敗訴,但二審改依求償有據,判決梓官國中應賠五百三十三萬多元,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