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蔣謙正/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吳姓女子騎機車違規闖紅燈,騎上人行道遭員警開罰單,她以「趕著去登記結婚」為由哀求無果,只好興訟指員警未依規定運用蒐證器材請求撤單,但法官認為法律並未明確限制執法者舉發交通違規事件時,所應採用證據資料形式及種類,所以不採信吳女的辯詞,而駁回告訴。
判決指出,吳女去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許騎車行經高雄鳳山五甲二路、南正二路口,因在路口停等紅燈時,直接把車子左轉騎上人行道,結果穿過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門口,停在隔壁鳳山戶政事務所門口,員警發現後,當場開出新台幣一千八百元闖紅燈罰單。
吳女出庭時辯稱,案發當時原本已停好車要趕赴結婚登記現場,但遭鳳山警分局員警攔住告知違規,她當下雖澄清沒有闖紅燈,但員警仍執意開單要求簽名。她因趕著辦理結婚登記,不想讓家人及證人久候才簽名離開。
吳女指控,員警未依規定運用蒐證器材致無法提出相關證據,且警方也無法調閱路口監視器釐清當下實際狀況,僅依員警「主觀上自認」目視違規,相關作為並不妥當,因此提告請求撤銷罰單。
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審理時根據員警職務報告,認定吳女確有違規事實,且法律並未明確限制執法者舉發交通違規事件時,所應採用證據資料形式及種類,所以法院處理交通事件時,可不侷限於科學儀器證據,據此不採信吳女辯詞,駁回原告之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