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超車應依規定 不得非法逼車讓道

南化陳先生問:我日前開車行駛於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南下內側車道,沿路不斷有車逼近,甚至有車向我長按喇叭,想要超車。但我看我車子的時速表,顯示當時我是以最高限速每小時一百一十公里在行駛,但後方的車子仍然不斷的按我啦叭,所以我只好加速前進,結果事後收到一張超速罰單。我不是對超速罰單有意見,我不服的是,其他的駕駛人為什麼可以用違法的方式強逼我超速違規,有辦法可以懲罰他們嗎?

 

答:根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的規定,高速公路的內側車道(指同向主線車道中的最左側車道)為超車道,供超車使用。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的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如遇不受速限限制之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車輛欲超車時,可能造成堵塞現象)。因此陳先生以該路段之最高限速即每小時一百一十公里之速度,行駛於高速公路內側車道,並無不法。另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規定,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因此陳先生後方車,應依限速行駛且不可以逼近、按鳴喇叭或閃光等方式,強迫陳先生的車輛讓道的。

來函未提及陳先生的車子後方是否裝有行車紀錄器?如果有裝,且錄得當天的違規畫面,可以在對方違規行為終了後的七日內,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行車紀錄器畫面的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如果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於陳先生的檢舉,查證屬實,依法即會予以舉發。

另外,車輛的速度表上所顯示的車速,通常不代表真實的速度,因為車輛的速度表在車輛出廠檢測時,是允許一定誤差的,通常會低於車輛的實際速度,以免駕駛人會因誤信速度表上的時速而遭舉發裁罰。因此,陳先生當時的實際車速,有可能是低於最高速限,若誤差比較大的話,這時陳先生也可能會被認為未依最高限速行駛,如果未對後方欲超車的車輛讓道,也可能會被認為是堵塞後方行車而遭舉發。

(作者∕台南地方法院法官蔡直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