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出貨品含有CITES列管物種應先申請輸出許可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基隆關表示,出口人輸出瀕臨絕種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簡稱CITES)列管之貨物,或含有該等物種之產製品(如中藥材、中藥製劑等),應依貿易法第13條之1規定與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檢附輸出許可文件,並於申報出口報單時,於貨物名稱欄詳實填列物種之學名、俗名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下稱貿易局)核發之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證號等相關內容。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業者報運中藥製劑出口時,除應檢附藥品許可證外,如該中藥成分含有經濟部公告瀕臨絕種動植物附錄所列管之物種 (例如:木香、沉香、石斛、天麻、白芨……等),應先向貿易局申請CITES輸出許可文件,再向海關申報出口,並於出口報單的「申請審驗方式」欄位填報代碼「8」 (申請書面審查),請業者注意。

基隆關強調,未依規定檢附CITES輸出許可文件而報運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出口者,除應予退關不准出口,將依貿易法第28條規定移貿易局議處,最高可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該關再次籲請出口人應詳加注意,勿違反規定。有關CITES附表列管之物種資料,可至貿易局網站(https://www.trade.gov.tw,路徑:首頁/貿易法規與管理/貿易管理/瀕臨絕種動植物管理-法規)查詢。